法律记忆小口诀

记忆方法网  路逍遥   2016-01-10 10:25



行政法的渊源:
基本法律是人大,诉讼处罚所得税。
一般法律是常委,一般后面是法字。
行政法规国务院,条例细则或规定。
部门地方是规章,地方法规人大常。
民族自治有条例,自治区州县人大。
相互冲突找家长,法律法律是常委,
法规法规国务院,规章规章国务院,
规章地方性法规,适用规章找常委。

行政法律关系:
行政主体相对方,一方必须是行政。
相互关系不对等,内容一般是法定。
主体权力和义务,重合且不能放弃。
争议解决有程序,申诉复议和诉讼。
关系要素记三点,主体客体和内容。
主体机关和组织,相对内部和外部。
客体物质和精神,货币财务和权利。
内容职权和职责,依法行使和程序。
行政相对人权利,参与受益请求权,
行政相对人义务,服从管理和决定。

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:
行政中央和地方,部委行署和直属,
直属事业局会院,授权行政的主体。
地方机关和职能,派出机关是职权,
行政公署区公所,街道办和管委会。
机关工作公务员,职务关系享权利,
获得工作的条件,非因法定事程序,
不得免降退处分,工资福利和保险,
有参加培训权利,提出批评和建议,
提出申诉和控告,可以申请去辞职。
下列情形不能用,犯罪受是刑事罚,
曾经被开除公职,法律规定其他的。

行政行为的效力:
确定力是确定性,非依法不能改变,
相对人不得否认,其他人不得否认。
拘束力是限制性,主体相对受拘束。
公定是效率原则,推定为合法有效。
执行力是强制性,使得内容能实现。

公司法:
经营范围章程定,必须依法去登记,
前置项目须批准,范围之内来经营,
改变范围应登记。
公司可以去投资,连带责任不能投。
章程规定董股定,数额限额不能超。
公司可以去担保,章程限额不能超。
他人担保董股定,股东担保股东定。
记忆要点有四个,出席、其他、表决权、过半数。
公司的行为能力,与权利同生共止,
范围内容都一致。法人机关表意思,
行为由法定代表。法人机关股董监。
董事长执行董事,经理可任代表人。
法定代表章程定,并且依法要登记。

章程的订立:
全体股东共同定,签名盖章后生效。
有限责任共同定,股份发起人制定,
募集须创立大会通过。
有限章程应载明,名称住所和范围,
资本股东的名称,出资方式额时间,
机构产生的办法,职权议事的规则,
公司法定代表人,股东会的其他事。
股份章程有不同,董事会和监事会,
组成职权和议事,利润分配的办法,
解散事由和清算,通知公告的办法。
章程约束内部人,公司股东董监高。
高管经理副经理,财务负责上(市)董秘。
章程修改三分二,有限表决权股东。
股份出席、表决、三二上。
表决权非人数,有约定按约定,没有约定按出资。

公司发起人和股东:
有限责任设立时,股份有限发起时,
募集设立通过后。(创设大会)
禁止限制的除外,(代表国家投资)政府部门和机构,
企事单位和社团,当然还有自然人。
记载并签名盖章,工商文件中列名,
取得出资证明书,载入股东名册内,
投入承诺的资产,实际履行了义务(出资)。
享有收益决策权,管理人员选择权。
股东资格的取得,原始取得有两种,
设立取得和增资。实际出资并成立。
有限增资要满足,三二表决要通过,
实际缴纳了出资。
股份增资要满足,股东大会出决议,
有权机关已批准,认购缴纳了出资。
继受取得有:转让,继承,赠与和公司合并。

隐名股东和显名:
(自然人、公司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隐名的)
隐名出资显名入,章程记载为显名。
(隐名股东的出资由显名以本身名义行使因此出资而取得的权益)
隐名显名合同定,不具对抗的效力。
显名股东转股份,三者主张是善意,
隐名请求显赔偿,人民法院应支持。
股东未尽出资的义务,显名不能以此来对抗。
控股股东占五成,不足但有大影响。(对股东会的影响)

股东法律地位平等:
股东按出资享有权利,但约定的除外。
股东地位一律平等,原则上同股同权,同股同利,章程可做其他约定。

公司设立的原则:
自由、特许、核准、准则设立原则。
基本严格准则主义,特殊行业实行核准主义。

设立方式:
有限责任是发起,首次不低于两成,
也不能低于三万,其余两年内缴足,
投资公司可五年。
股份发起和募集,发起认购全股份,
首次不能低两成,最低限额五百万。

设立条件:
有限一至五十人,一人公司是一人,
最低两成三万元,一人不低十万元。
要设股东董监会,不设董会一董事
不设监事1至2名监事。
一人和国独不设股东会。
股份二至二百人,半数以上境内住。
最低金额五百万,必须设立股董监。

出资的要求:
不得出资的东西,劳务信用和人名,商誉特许和担保。
货币出资高三成。非法货币要变拍。
非币出资应评估,核实财产办手续。(转移)
未作价的要作价,价值不足不认定。
没有处分去出资,善意取得为有效。
划拨负担土地权,法院合理期间内,
变更手续或解除,逾期过后不认定。
已交使用未变更,变更之后交付计。
已办变更未交付,实际交付后享有。
其他股份来出资,以下情况被认定,
合法持有并转让,权利无瑕和负担,
履行法定的手续,依法进行了评估。
前三不符可补正,逾期不补不认定。
第四不符要评估,价额低于不认定。

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
不按规定缴出次,按期缴足担违约。(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违约)
债权不能全清偿,本息范围内补充。(对债权人补充赔偿)
设立之时未履行,发起股东是连带,
担责之后可追偿。(对未出资人的追偿)
未尽义务转股权,仍然受让是连带。
增资未履行义务,董高要担相应责。(担责之后可追偿)
未尽义务有限制,依据章程股东会决议,
对利润分配请求权、新股优先认购权,
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相应合理的限制
有限催告未缴还,股东决议除资格,并且及时办减资或者其他股东三者缴。
股份催告仍未缴,另行募集为有效。
延期缴纳造损失,公司请求来赔偿。

抽逃出资
下列情形是出逃,验资之后又转出,
虚构债务来转出,虚增利润来分配,
关联交易转出去,未经法定而抽回。
公司股东求返还,出资本金和利息,
协助抽逃董高控,对此承担连带责。
抽逃股东已担责,相应请求不支持。
三者垫资帮设立,不能补足相应责。

发起人合同责任:
发起订立的合同,原则发起担责任,
如果公司来确认,实际已成为主体(合同),
而且相对找公司,则由公司担责任。
公司名义订合同,原则公司来担责,
证明发起为私利,并且相对人知情,
则由发起人担责。
对外责任是连带,对内约定出资比,
没有比例要平均。发起过错未成立(致公司未成立),
根据情况定范围。
发起履职致损害,全体发起是连带。
承担赔偿责任后,可向过错来追偿。

公司变更
吸收合并AB→A,新设合并AB→C,
控股合并AB→AB。
公司合并走程序,特别决议知债权,
十日通知,三十告,通知三十告四五,要求清偿或担保)
公告四五后变更,债权债务合并担。
新设分立A→BC,派生分立A→AB
分立公司是连带,另有约定要除外。

公司增减资和变更
增资减资特别定,合分减资四五变。
有限变成股份制,折合实收不高净。

公司的解散:
公司解散有原因,期限届满章程事,
股东大会决议散,合并分立需解散,
吊销关闭被撤销,继续存续损失大,
没有途径可解决,一成表决求解散。
合并分立可豁免,其他解散要清算,
解散公司法人在,仅限清算范围内,
清算完毕要注销,公司法人就消失。

公司清算:
解散事由已出现,十五要立清算组,
有限责任股东组,股份董事或股东,
债权申请法院定,债权未提股东提。(由法院指定清算的情形)
解散逾期不成立,虽然成立故拖延,
违法清算损利益。
可以组成清算组,股东董监和高管,
社会中介的机构,执业资格的人员。
清算组的职责有,清查财产告债权,
处理未结的业务,清缴所欠的税款,
清理债权和债务,代表公司参民诉。
下列情况要赔偿:故意重大致损失,
未按规定通知告,债权未报致损失,
执行未定致损失,违反规章造损失,(法律、行政法规、章程)
公司债权主张承担赔偿责任,股东可代位诉讼。

公司清算程序
成立10日通债权,六十日内发公告,(合伙1060,合并减资1030)
通知三十来申报,公告四五要申报。(合伙3045,合并减资3045)
(个独清算前十五告,通知30告60),
(公司清算程序:1060-3045)
(合伙清算程序:1060-3045)
(个独清算程序:1500-3060)
(合并减资程序:1030-3045)
清算要制定方案,自行清算股东定,
法院组织法院定,未经确认不得行。
法院组织清算要在六月完毕。
债权补充的申报,尚未分配中清偿。
不足清偿诉股东,人民法院应支持(重大过错要除外)。
剩余财产分配权,有限出资股份持股。
未经清算办注销,债权可以主张有限股东
股份董事和控股以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。
三者承诺民事责任。
解散时,股东未缴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。

有限责任股东会:
首次召开出资多,以后会议有要求,
董事会(董事长,副董事长,半数以上推1名董事)
监事会(不设监事会的监事)
一成表决权股东。
定期会议章程定,临时会议有三人:
一成表决权股东,三一以上的董事,监事会或监事。
召开通知章程定,一般十五日通知。
普通决议章程定,书面同意可不开,直接签字、盖章。
特别决议特别定,三二表决权股东。
修改章程增减资,合分解散变形式。
有限设立董事会,人数定在三一三,
国资企业有职工,其他企业可以有,
董长副董章程定,任期不超三年整。
召集会议作报告,执行会议的决议。
决定计划和方案,内部机构的设置,
聘任公司的高管,决定高管的报酬,
制定基本的制度,制订年度预决案,
制订利润分配案,制定增减发债权,
制订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形式方案。

董事会召集:
董长-副董-半董推一名
公司可以设经理,列度公司董事会。
主持经营和管理,组织实施董决议,
实施计划和方案,拟订机构的设置,
拟订基本的制度,制定具体的规章,
监督机构监事会,人数最少三个人。
职工代表占三一,过半监事选主席。
监事任期为三年,董事高管不能任。
监事会议年必开,主席半监推一名。
检查公司的财务,监督公司的董高,提出罢免的建议。
董事损害予纠正,提议临时股东会.(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时)
向股东会提提案,对董高提起诉讼。
列席董会提建议,发现异常可调查。
必要可聘事务所,费用公司来承担。
重要国独的公司,合分解破要审核,并报本级政府批。
董会国资来委派,应有职工的代表(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)
董长副董是指定。经过国资的同意,
董事可兼任经理,董高人员可兼职。
监事成员五人上,职工不低三分一,
其他监事国资派,监事主席是指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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